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园林局行政规划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 33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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