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897/202601-00059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6-01-29
发布机构: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01-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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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园林局行政规划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作者: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15:08 信息来源: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3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