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园林局其他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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