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其他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2025年版)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权力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其他权力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其他权力 |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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