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解读
现将《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为2020年立项制定,2020年10月27日由黄山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黄管办〔2020〕94号)。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2024] 65号)
5.《黄山风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黄管财〔2017〕242号)
6.《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规范和加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作用,提高无形资产综合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管委会要求提交修订立项申请并获得管委会立项同意。
修订期间,经济发展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等单位意见建议,共征集到16条意见建议;以上16条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纳了10条,未采纳6条;10月8日—11月7日,在管委会官网同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12月13日,管委会法制办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无意见。
2025年5月经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同意《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管委会无形资产的范畴及分类,二是明确管委会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关于无形资产管理职责,四是明确无形资产形成、使用、处置的主要流程。
五、主要修订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订10处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或使用管委会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于管委会。
修改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形成且约定归属单位的无形资产,或使用管委会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均属管委会所有。
2.第四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是指管委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管委会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商标权、商誉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以及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修改为管委会无形资产是指管委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名称商誉等。管委会通过自创、合作、购买、受赠、调拨、划拨等方式取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属于管委会所有的无形资产,均属管委会所有。
3.第八条(三)修改为承担对外宣传的职能部门(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上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 第八条(四)修改为承担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管委会规划土地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的协调。
5.第九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修改为:第九条 管委会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6.第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相关材料,经管委会国资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管委会的所有者地位。
修改删除“依法确定管委会的所有者地位”。
7. 第十四条(三)管委会购置(受让)无形资产,必须具备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销售(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为明确标准,修改删除“必要时”。
8.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保全。(一)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政策和程序;因保全为法律术语,将保全修改成保管。
9.第十六条(七)修改为特许权:是指由管委会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管委会辖区内国有资源及国有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
10.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进行无形资产划转(调拨),应在管委会所属各单位之间或与管委会所属的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修改成管委会实控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超出此范围的不得进行划转(调拨)。单位土地使用权不得划转(调拨)给任何企业。无形资产划转(调拨)应按照管委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1.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六、《管理办法》的创新举措
一是为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需要,二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需要;本次《管理办法》是对《黄山风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黄管财〔2017〕242号)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补充和完善。
七、《管理办法》的保障措施
《管理办法》实施后,由经发局财监科牵头,向各单位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为管委会各单位答疑解惑。
八、下一步工作
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策解读、信息宣贯、会议培训等多种渠道,宣传《管理办法》内容和重要意义,确保各单位对《管理办法》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本《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请咨询黄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监科,咨询电话:0559-5580315。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