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管办〔2020〕108号
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主动公开)
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与文化环境,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广生态文明教育,满足合理户外体验需求,保障旅游安全,提升旅游服务管理品质,根据《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营帐篷,包括企业经营类帐篷与游客自备类帐篷;宿营帐篷搭建区域划分为三类:自备区、经营区和备选区。
宿营帐篷的类型为单人帐篷、双人帐篷两种,禁止在黄山风景区境内设置大型宿营帐篷。
第三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实行特许经营。
未获得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出售、出租帐篷等户外宿营装备。
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严格执行实名预约制,未经预约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宿营活动;未预约或预约未成功的游客不得携带帐篷进入景区。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对进入景区的一切人员、车辆、物品实行全面安全检查,以防旅游者未经许可携带帐篷进入景区。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环境容量以及基础设施条件,划定宿营帐篷的区域范围和核定宿营帐篷的搭建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森林高火险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黄山风景区将视情暂停帐篷宿营活动,并提前对外公布信息。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严控总量、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要求划定帐篷搭建区域及核定帐篷数量。
区域划定必须考虑依托相关经营单位的基础服务,具体搭建地点应当位于相关经营单位“四包”范围内。
第九条 宿营帐篷搭建区域应当具有明确边界,设置与环境相协调的明显指示标识,标注紧急救援、旅游投诉以及综合服务电话。
第十条 建立宿营帐篷搭建备选区域。假日旅游期间,根据游客需求并经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审核,可在备选区域适度增加宿营帐篷数量。
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宿营帐篷的,由申请单位提前15天向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宿营帐篷搭建区域的企业经营类帐篷总量不超过该区域核定总量的1/2,并应优先满足自备帐篷搭建。假日旅游期间,企业经营类帐篷总量不超过该区域核定总量的1/3;倡导各区域的核定总量额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全部用于游客自备类帐篷。
具体分配名额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另行公布。
第三章 经营服务者
第十二条 设立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应当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原则,在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指导下,统一协调宿营帐篷搭建区域涉及的经营单位,为帐篷宿营者提供综合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服务中心报请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预约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宿营帐篷的有关信息,为宿营者提供预约、购买和咨询服务,并制订健全的退订改签规则,确保宿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宿营帐篷搭建区域涉及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下,为帐篷宿营者提供饮用水、洗漱、公厕使用、夜间保安巡逻、恶劣天气下避护休憩保障、撤营后的场地清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为游客自备类帐篷提供服务的相关经营单位可收取综合服务费用,收费价格由服务中心自行定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帐篷经营收费应当遵循统一定价、明码标价的原则。
服务中心应当为帐篷宿营者开具税务发票。
第四章 帐篷宿营者
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内搭建宿营帐篷等野营设施,必须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禁止旅游者擅自进入黄山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宿营活动及开展影响生态资源安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预约成功的自备帐篷宿营者,需在安检点主动出示相关预约凭证,方可携带自备帐篷进山;未能预约成功的自备帐篷宿营者应当在进山之前将随身携带的帐篷寄存在安检点;租用经营类帐篷的宿营者,在未达到当日额定预约上限时,可在入园后通过官方平台进行现场预约。
第十九条 帐篷宿营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预约凭证,到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办理宿营登记手续。自备帐篷宿营者需在相关经营单位指导下按要求搭建帐篷。
第二十条 黄山风景区提倡文明宿营。帐篷宿营者应当爱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户外用餐的,应当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禁止随意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帐篷内开展“黄赌毒”和非法宗教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在帐篷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帐篷宿营者不得携带松木及其制品进入景区。帐篷宿营者禁止野外违规用火;黄山风景区实行全山室外禁烟、定点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规划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价格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宿营帐篷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景区规划编制,完善宿营帐篷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第二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帐篷宿营服务价格实行备案制,由经营者定价,并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价格虚高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并要求备案。价格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搭设帐篷以及涉及防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行为的管理;对于不听从劝告的,由资源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或者查处。
第二十六条 遇有恶劣天气条件不宜搭建宿营帐篷的,景区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各安检点落实前款规定的帐篷安检管理规定;监督帐篷经营者查验帐篷宿营者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做好帐篷搭建区域的治安防控工作;对拒绝或者妨碍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帐篷宿营者、经营服务者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服务者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私自搭建、违规经营宿营帐篷的,由综合执法局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受理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黄山风景区游客宿营帐篷管理(暂行)办法》(黄管办〔2017〕10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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