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发布日期:2023-06-30 15:00信息来源: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编辑:政治处卫生防疫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五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促进区域内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第六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能锻炼等活动

 

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研究制定综合防治措施

 

国家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

 

第七十二条 国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十六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七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

 

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吸烟危害的警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

 

国家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审计监督执法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第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等

 

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一百零八条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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