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1-15 16:16信息来源:黄山管委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进一步提升黄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卫生环境和旅游安全秩序,维护广大进山游客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限制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的行为或人员,应遵守本通告。
  二、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遵守个人自律、综合监管、公众监督、教育引导、违规处罚的原则。
  三、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携带的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类管理,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应当服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四、不得携带禁止类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携带限制类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须出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开具的有效强制免疫证明。其中:
  禁止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猫科、猛禽、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宠物。
  限制类: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小型犬、猫、兔、鼠等。
  五、不得携带宠物乘坐黄山风景名胜区客运公交、索道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携带限制类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对宠物施以链绳、笼具等安全措施。
  七、宠物携带者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八、不得在黄山风景名胜区内遗弃宠物。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相关行为,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将为携带宠物进山的人员提供黄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宠物寄养场所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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