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南大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保护管理,保障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进入景区南大门的车辆实行限行。景区以外的外埠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景区,如确需进入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二条 黄山高铁客运枢纽实业公司业经管委会批准,其客运车辆授权允许在景区内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条 景区各单位公务车辆及景区职工自备车辆(在南大门至云谷寺、慈光阁工作、生活的)进入景区南大门,实行审核报备制。由各单位统计、审核车辆名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管委办,由管委办会同交通、交警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通行。审核报备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景区上述区域外的职工自备车辆如临时需进入景区南大门的,实行“一事一审批”制。
第四条 景区内经营单位在景区内有客运用车需求的,需与黄山高铁客运枢纽实业公司或其南大门分公司协商具体换乘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因公务接待或业务工作需要进入景区南大门的外地车辆,需经党工委、管委会接待办确认并开具车辆临时通行通知单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 因景区货运、施工运输、工程作业等需要,须进入景区南大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工委、管委会总值班室确认并开具车辆临时通行通知单,交警部门审核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因消防、医疗急救、紧急救援等需要,紧急进入南大门的,可在南大门卡口处报备事由后直接通行。
第八条 重大公务活动和黄金周、小长假等客流高峰时期,所有车辆进出景区南大门须服从景区指挥中心统一安排。
第九条 管委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操作细则。
第十条 南大门卡口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管理工作。交警部门重点加强对车辆放行工作的审核把关,交通部门重点加强对未经批准进入景区从事营运工作车辆的查处,森检部门重点做好对进入景区车辆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管委会之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通知等,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景区其他入口的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