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旅游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6:15信息来源:黄山管委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黄山风景区所辖区域内游览过程中的文明或不文明行为举止。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注重宣传、突出引导、弘扬美德、奖惩结合”的原则,采取“红黑榜”形式对游客的旅游行为实施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 旅游行为“红榜”,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黄山风景区文明旅游公约》,在文明旅游管理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体现正能量的文明旅游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游览过程中勇于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在景区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以及主动协助和参与开展各类救助救援行动的;
  (三)主动协助和参与景区旅游管理、秩序旅游维护的;
  (四)主动制止他人损害景区动植物和古建筑资源的;
  (五)积极开展或参与文明旅游宣传、志愿服务,及时劝导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以及尊老爱幼、帮助他人等弘扬向上向善文明新风的;
  (六)被认定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的其它具有正能量的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 旅游行为“黑榜”,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游览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上的;
  (二)违反《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和特定时段封闭管理区域,偷逃门票或不听劝阻、警示从事危险性游览活动等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未经许可或不听劝阻、警示违反《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关于限制携带宠物进入黄山风景名胜区的通告》《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等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旅游安全和游览秩序的;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且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捏造事实、辱骂工作人员等影响正常管理和经营秩序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地质地貌、古建石刻、古树名木,在景区规定区域外吸烟、野外用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对景区生态和旅游资源造成危害的;
  (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乱刻乱画、践踏花草、攀爬树木等破坏公共环境、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举止,经劝阻、警告仍不改正的;
  (七)被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被认定列入“红榜”的当事人及其信息,将在黄山风景区政务网站公布并长期保存(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当事人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免黄山风景区门票优待,优待期限为1-5年,核定期内次数不限。
  第七条 被认定列入“黑榜”的当事人及其信息,保存期限为1-5年,实行动态管理。信息保存期限内将作为“黄山风景区不受欢迎的人”在黄山风景区政务网站公布,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期满撤销转为内部存档资料。
  (一)当事人因违反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5年;
  (二)当事人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4年;
  (三)当事人虽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3年。
  被上级主管部门列入“不文明行为黑名单”的,其信息保存期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期限执行。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严重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将监护人纳入旅游行为“黑榜”。
  第八条 旅游行为“红黑榜”信息记录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籍贯;
  (二)具体行为表现及造成的积极影响或不良后果;
  (三)列入“红黑榜”的记录期限。
  第九条 旅游行为“红黑榜”信息由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采集、汇总,渠道包括:
  (一)黄山风景区各综治组,负责所属片区的采集和填报。督促指导所属片区管理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二)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发挥好旅游服务和经营窗口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采集、报送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文明或不文明行为信息。
  (三)媒体、社会和公众举报。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挖掘报送旅游文明或不文明行为,广泛采集信息。
  第十条 建立黄山风景区旅游文明行为记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旅游文明或不文明行为信息进行核实认定。认定主要事项包括:
  (一)核定旅游行为或事件是否应当纳入“红黑榜”;
  (二)确定行为当事人的“红榜”优待期限或“黑榜”信息保存期限;
  (三)对已经认定列入“红黑榜”的优待期限或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四)确定是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旅游文明行为“红黑榜”记录形成后,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
  被列入“黑榜”的当事人对记录信息有申辩权利。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因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或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做出贡献的,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当事人申辩和联席会议审议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文明行为红黑榜”信息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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