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3年4月18日至5月17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附后。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邮政编码:245800),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60907588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5580315,联系人:王世恩。
4.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2023年4月18日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范黄山风景区内经营管理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风景名胜区的先行探索,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特许经营的范围、授权、监管以及各方利益分配。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管理,是指黄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特定经营者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取得从事黄山风景区内的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市场准入,以及取得特许经营权者在经营权期限和范围内应当遵循的各项管理制度。
违反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实行退出机制,撤销其特许经营权。不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不得在黄山风景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4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职责负责特许经营总体计划制定与实施、特许经营授权与监管。
第5条 特许经营者按照双方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接受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6条 特许经营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资源环境保护第一;(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经营项目布局科学;(四)各方利益分配合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的范围
第7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总体分为自然游憩体验、文化创意产品、其他资源利用项目三个大类。
(一)自然游憩体验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交通、游览、休闲体验以及餐饮、住宿、商品零售等相关产品和服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为来访者提供必要的、适宜的游憩体验产品和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品的特许经营项目包括黄山风景区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经营、出品等系列IP授权项目。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着眼于科学阐释名录遗产、宣传推广黄山品牌的主旨,促进文化创意活动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创意团队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参与黄山风景区文创产品特许经营项目。
(三)其他资源利用项目包括与科学研究、传统农林生产等相关的经营项目。
其他资源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黄山风景区的管理目标并考虑周边社区居民的发展要求。
第8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制定特许经营的总体计划和分期行动方案,明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和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要求。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特许经营总体计划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9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黄山风景区门票业务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
黄山风景区的门票管理依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的授权
第10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特许经营法定授权主体,明确专责部门代表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特许经营授权与监管等相关事宜。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的经营主体)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外的符合相应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1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的最长授权期限为20年;无固定设施投入的小型项目最长授权期限为5年。
第12条 黄山风景区的特许经营项目原则上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扶持当地社区或其他弱势群体、鉴于专业技术需要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可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授权前,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相关资源的价值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
第13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准备的招标说明书或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或谈判人的具体要求;(2)特许经营项目的详细介绍;(3)评标标准或谈判标准细则;(4)协议草案的主要条款。
第14条 特许项目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主体资格;(2)良好的信誉记录;(3)可行的特许经营方案;(4)相关背景、技术、经验以及相应资金、设备、人员;(5)热爱黄山,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黄山品牌形象;(6)遵纪守法,服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协议》。
第15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并以此作为一种基本的管理手段。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及其内容;(2)特许经营的范围、区域、期限、方式;(3)生态系统及资源保护的措施和资金;(4)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标准;(5)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6)特许经营者固定设施投入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8)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及相关补偿;(9)紧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0)特许经营期满时的资产处置方式、程序、要求;(11)违约责任;(12)争议解决方式;(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2)依法获取收益;(3)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4)特许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17条 特许经营者承担如下义务:
(1)全面履行特许经营管理协议,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和服务;(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管理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3)加强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确保安全运行;(4)接受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5)游客接待量控制应服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总体管控,游客量及相关数据应及时如实向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反馈报告;(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特许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8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应资源。
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应向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19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规定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权授权工作。
特许经营期限表现良好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重新获得特许经营权,未能续约的特许经营者按协议约定获得固定设施投入的相应补偿。
第20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原经营者补签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并授予其相应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特许经营的监管
第21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黄山风景区内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特许经营者全面履行特许经营管理协议。
第22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环境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综合监管,定期向特许经营者、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通报监管情况。
第23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及时做出反馈,避免可能因特许经营对环境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持续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长期跟踪和监测。
第24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特许经营项目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25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审核和调整。
涉及来访者基本需求的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管理指导定价,其他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
第26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受理和处置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责令特许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恢复,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协议缴费额1%-10%的罚款:
(1)超出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围,经营其他项目的;(2)未明码标价或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商品的;(3)产品和服务质量未达标准,造成来访者体验下降的;(4)因经营不当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5)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但未造成不可逆后果的情形。
第2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撤销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1)已责令整改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对黄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3)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4)对黄山风景区的品牌形象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2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变更特许经营权: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2)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依法变更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30条 对于撤销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接管者临时接管该项目,并重新按规定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
第31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者在接受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同时,不排除接受所在地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监管。
所有监管工作不得妨碍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特许经营的利益分配
第32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应当兼顾特许经营者、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黄山风景区周边社区以及地方政府等各相关方利益。
第33条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34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原则上按照特许经营者营业收入额的3%-30%收取,也可以采取固定费用法收取,或者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占地面积、服务人数等单位进行计提。
具体收费事宜,根据项目特点在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35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经营期限未届满的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报省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36条 黄山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
第37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用账户,同级财政按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用于黄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38条 特许经营者雇用员工时应当优先考虑当地社区居民。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大型项目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管理协议时,应当有社区赋权计划并体现在协议中。
第39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社区居民和本地企业。在设定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成本回收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4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特许经营项目获得合理利润,其固定设施投入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得到协议约定的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1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但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本办法第27条对其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或按照本办法第28条对其采取终止特许经营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42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从事特许经营管理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授权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43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特许经营者信用档案,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征信系统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定年限内不准许其再次获得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权。
第七章 附则
第44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4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出台《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的简要说明
一、出台《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有效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范黄山风景区内经营管理活动。
2.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3.落实市级财政“三保”攻坚重点任务。
二、出台《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风景区门票收入、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3)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
2.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7条规定:(1)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权利义务。(4)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3.中办、国办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七条“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规定:制定自然保护地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各类自然公园,该文件适用于风景名胜区)
4.黄山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1)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黄山风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2)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3)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黄山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该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
三、《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稿)》的主要内容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稿)》共7章45条,主要对特许经营管理定义、范围、授权、监督、利益分配、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1.第一章 总则。解释了特许经营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特许经营管理主体,制定了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2.第二章 特许经营的范围。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总体分为自然游憩体验、文化创意产品、其他资源利用项目三个大类。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制定特许经营的总体计划和分期行动方案,明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和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要求。
3.第三章 特许经营的授权。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特许经营法定授权主体,规定了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取得方式和授权期限,明确了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第四章 特许经营的监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黄山风景区内特许经营环境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特许经营者全面履行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对违反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按不同情形给予限期整改、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等相应处罚。
5.第五章 特许经营的利益分配。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应当兼顾特许经营者、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黄山风景区周边社区以及地方政府等各相关方利益,具体收费事宜,根据项目特点在协议中予以约定。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后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用账户,同级财政按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用于黄山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6.第六章 法律责任。对特许经营者和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从事特许经营管理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5-31 09:19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法定程序要求,2023年4月18日至5月17日,我局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网友3条意见,与本办法无实质关联。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法定程序要求,2023年5月5日,我局向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驻山单位书面征集意见。共征集意见9条,无修改意见3条),采纳6条。具体如下:
一、第12 条 黄山风景区的特许经营项目原则上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扶持当地社区或其他弱势群体、鉴于专业技术需要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可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建议修改为:黄山风景区的特许经营项目原则上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国家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经过法定程序后可按照需求选择特许经营者。
处理情况:采纳。
二、第19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规定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权授权工作。
特许经营期限表现良好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重新获得特许经营权,未能续约的特许经营者按协议约定获得固定设施投入的相应补偿。
建议修改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规定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权授权工作。对原特许经营者未能续约的按协议约定获得固定设施投入的相应补偿。
处理情况:采纳。
三、第20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原经营者补签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并授予其相应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原经营者补签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并授子其相应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处理情况:采纳。
四、第 25 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审核和调整。涉及来访者基本需求的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管理指导定价,其他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
建议修改为: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产品和服务一般实行市场调节定价,但按照规定对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定期对该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审核和调整。”(包括第15 条(4)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标准;……删去“价格”)
处理情况:采纳。
五、第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责令特许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恢复,并可视情节轻重子以协议缴费额 1%-10%的罚款:(I)超出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国,经营其他项目的;(2)未明码标价或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商品的;(3)产品和服务质量未达标准,造成来访者体验下降的;(4)因经营不当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5)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但未造成不可逆后果的情形。
建议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责令特许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造成的损失子以赔偿、恢复,并可祝情节经重要求经营者承担协议缴费额1%-10%的违约金”。
处理情况:采纳。
六,第39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社区居民和本地企业。在设定资源有供使用费和成本回收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建议修改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鼓励井支持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