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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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21-08-18 14:39
2021年6月28日—7月28日,我单位就《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官网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官网开展了意见征集,共3位网民提出问题9个,归纳出意见建议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1、“第一条”景区旅游客运专线实行“统一经营”,只有一家公司经营不合理。
处理情况:不采纳。《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由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景区旅游专线为景区专用公路,为了有效保护景区自然资源、保障旅游安全有序,提升景区对外形象,景区旅游客运专线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2、“第二条”所列监管职能部门过多,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处理情况:不采纳。各部门具体监管职责不同,无权力交叉,不存在推诿扯皮隐患。
3、“第三条”建议增加客运经营者经营期限和到期后处理方式。
处理情况:采纳。第三条修改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一定期限的旅游客运专线业务经营权批准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在经营期限内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予以优先许可。”
4、“第六条”建议提高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不采纳。国Ⅵ标准已是最高排放标准,办法无需修改。
5、“第八条”票价由省直部门管理,地方无权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第八条删除。
6、“第十条”建议增加客运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增加行政复议单位。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增加对已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的处罚,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已对客运经营者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标准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中不具体列明。
因第八条删除,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对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违法违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