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维护黄山风景名胜区公共安全、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就“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定了《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欢迎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崔娜,电话0559-5561994,
附件:《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 飞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黄山风景名胜区公共安全、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黄山风景名胜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在黄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报备,将放飞事由、单位或个人信息、航空器型号、制售企业、购买时间、驾驶人资质、任务飞行时间、地域、工作任务、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信息书面报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飞行通知书》。 五、擅自放飞或未按报备内容从事飞行活动的,管委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8-09-20 14:45
参与度统计:参与人数44人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黄山管委会就《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有效意见,无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