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班车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职工通勤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事业单位车改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协调景区有关交通运营单位安排通勤车辆,制定车辆运行路线,尽可能满足广大干部职工上下班乘车需求,切实解决好景区-屯溪区、景区-黄山区城区,以及汤口镇域内的乘车难问题。
第三条 干部职工在汤口镇域外的乘车需求,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干部职工在汤口镇域内的乘车需求,通过延伸汤口农工班车服务范围的方式予以保障,乘车费用自理。
第四条 通勤车辆保障单位需确保所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必要的安全标准。
第五条 通勤车辆保障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文明、准时”的要求,确保通勤车辆正常运行。
第六条 通勤车辆由管委办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行管科负责。
第七条 通勤车辆实行“定线、定价”原则,通勤保障服务协议由管委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第八条 通勤车辆的运行线路、发车时间等,由管委办负责确定,并视实际情况和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往返景区—屯溪区的江南线、江北线、高新区线,以及往返景区—黄山区的线路,每条线路正常工作日需保证1辆通勤车正常运行,高新区线寒暑假期间停运。若单条线路乘车人数超过限定的37人核载量,且超出人数达到车辆核载量的50%(即达到或超过19人)时,方可安排第2辆通勤车。
第十条 通勤车辆驾驶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资格,能接受上岗前安全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2.严格按照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发车,沿既定的线路行车,按规定的站点停靠。
第十一条 乘车人员要求
1.乘车时主动刷卡,有序登车,无乘车卡或未带乘车卡的人员不得乘车。
2.做到文明乘车,上车后及时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厢内来回走动、抢占座位、吸烟,不得携带宠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3.行车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禁止与驾驶员闲谈。
4.乘车人应在规定地点上下车。
5.如遇刷卡设备故障、车辆途中故障,乘车人应当配合通勤车辆保障单位的应急安排。
第十二条 管委会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次月职工通勤保障明细表报管委办行管科汇总、初步审核,并经政治处复核后、通勤车辆保障单位据实安排乘车卡圈存。每月圈存明细表报财政局支出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如遇乘车卡额度发生变化的,按以上程序审核后,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及时将乘车卡送至通勤保障单位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通勤车辆费用结算时,由通勤保障单位按月报送通勤保障情况,并出具乘车卡管理系统刷卡明细表,经管委办行管科审核后,按程序报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办行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