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行为,是指纳入管委会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与计划,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管办[2020]32号)执行。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以任意方式规避采购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拟定管委会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委会采购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采购计划,协助采购人合理制定采购方案;
(四)负责组织、协调管委会采购工作;
(五)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
(七)负责供应商库的补充与优化;
(八)协调处理质疑、投诉,以及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采购人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
(二)负责报送本单位有关采购的审批文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负责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负责合同履行及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等相关事宜;
(五)对采购方式的确认,以及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自行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管委会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定点采购。
(一)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品目在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黄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办理采购事宜。
(二)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安徽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市县级)以上、采购品目在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三)限额以下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办统一办理采购事宜。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网上商城项目,应当在网上商城采购,由采购办统一办理采购事宜。
(五)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公务接待等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行定点采购。
(六)纳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车辆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办理采购事宜。
第八条 管委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六种方式。
(一)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单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管委会财政局上报黄山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一)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决定。采购完成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人报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采购预算在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报管委会审批,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管委会财政局上报黄山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申请项目预算;
(二)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向采购办递交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采购委托书、采购需求、进口产品审批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单一来源申请等),采购办审核后向集采中心递交有关材料;
(四)集采中心负责编制、发布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
(五)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支付款项;
(六)采购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申请项目预算;
(二)采购人向采购办递交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采购委托书、采购需求、进口产品审批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说明等),采购办负责审核;
(三)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项目代理协议,递交有关材料;
(四)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发布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
(五)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支付款项;
(六)采购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采购程序:
(一)采购办统一办理的项目:
(1)采购人申请项目预算;
(2)采购人向采购办递交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落实证明、采购委托书、采购需求、进口产品审批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说明等),采购办审核后办理;
(3)采购办编制、发布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
(4)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支付款项;
(5)采购资料归档。
(二)自行采购的项目:
(1)采购人申请项目预算;
(2)采购人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决定项目采购方式;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协商;参照询价方式的,应当咨询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报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
(4)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支付款项;
(5)采购资料归档,采购完成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管理: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废标管理:
首次开评标,投标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后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限额以上项目应报黄山市财政局批准,限额以下项目应报管委会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管理:
(一)专家组构成。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外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对需要抽取专家评审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审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专家组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且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成员的2/3。
(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构成。从黄山市专家库中抽取至黄山风景区进行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费用组长600元,成员每人5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地区评审的专家劳务费用从其地方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管委会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严防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外来危险性有害植物的传播蔓延,确保景区生态安全。应当优先考虑选择绿色、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
第二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自行采购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与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经费预算有结余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已纳入管委会部门预算的,且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10%,质保期满后由采购人出具书面意见清算。
第二十五条 采购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开展,验收通过后由采购人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与采购资料一起归档。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对同一质疑可进行补充,不得重复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应对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书面告知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继续开展后续工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所有参与管委会采购工作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采购活动接受社会各界与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监管。管委会财政监督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预算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二)年初未安排预算的项目是否报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流程;
(四)自行办理的采购项目是否履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
(五)采购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
(六)采购合同是否履行审查程序;
(七)采购金额统计、采购结果评估;
(八)采购人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违法违规采购行为、采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委会财政局可根据规定要求整改。若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规定,可能对管委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管委会财政局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前置相应数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实施,原《黄山风景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黄管办[201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