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结果反馈
《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一个月,共收到文件反馈2份,其中,景区交通局反馈无意见,景区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及修改反馈如下:
一、标题《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应修改为:《黄山风景区森林生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仅对森林植物进行规定,而《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不仅规定森林植物方面,还规定其他方面如动物、微生物。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对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其他林业有害生物”,办法标题不做修改。
二、第三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是景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改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是景区林业生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应的第四条和第十九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也应改为“林业生物检疫人员”。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主要是指防止人为传播的法定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害森林植物的病虫,包括真菌、病毒、细菌、昆虫等有害生物。这是其生物学定义;第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对林业生产构成严重危害性和威胁性,这是其生态经济学定义;第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法定的病虫,由有关的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这是其法学定义。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本条不修改。
三、第五条第三项“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等”建议修改为:“乔木、灌木、花卉、药材、进口果品等”。虽然《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也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规定,但我认为“果树”是多余的,“果树”不是乔木就是灌木,果品可能是木本果品也可能是草本果品,如草莓、香蕉、瓜类等都属于草本果品。我们认为要对常规果品实施检疫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本条不修改。
四、第五条第四项“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和包装箱等木制品”建议修改为:“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工艺品和包装物等木制品”。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工艺品和包装物等木制品”。
五、第八条建议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景区外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景区外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六、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凡积极宣传和执行生物检疫规定,在发现、控制、消灭森林生物检疫对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以及发现违章调运行为,及时向森检部门举报者,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同第二条建议,本条不修改。
七、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当事人对景区林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景区林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黄山风景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