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将《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资保科。联系人:赵梓轩,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559-5562306,电子邮箱:309810333@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
2020年10月20日
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区(下称景区)森林资源,严防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外来危险性有害植物传播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下称景区重防指)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是景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黄山风景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下称景区林检站)是实施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有权进入车站、邮政、快递、物流、仓库、商铺、工地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各受检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疫工作。
第二章 应检物品及检疫对象
第五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丫、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对象的其它林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等;
四、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和包装箱等木制品;
五、景区重防指规定的其它应检物品。
第六条 严禁带入的检疫对象为: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安徽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充名单,以及景区重防指规定的可能对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七条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土壤、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应当实施检疫。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景区外,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章 调运检疫程序
第九条 申报。调运应检疫物品时,调运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黄山风景区调运木竹及其制品检疫申报单》,向景区林检站申请,由景区林检站开具《森检通行证》,市内调入的,应提前3天;省内调入的,应提前7天;省外调入的,应提前15天申报,并由景区林检站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
第十条 复检。从景区外调入应检物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持有景区林检站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森检通行证》,随货同行,主动交景区林检机构查验,并接受检疫检查,经复检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十一条 补检。从景区毗邻乡村调入少量的杉、杂木、竹类及其制品,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在运至景区前向景区林检站提出书面申请,由景区林检站派员实施补检,确认无检疫对象,符合检疫要求的,经批准方可进入景区使用。从景区外调入土壤的,应从毗邻镇村调运并取得调入地的单位证明,经检疫检查人员复检后方可调入。
第十二条 确因需要从国外进口木材及其制品或包装材料等,除按第九条办理外,必须随货持有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到达景区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属于再次调运或分散调运的,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者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如所承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拒绝承运。
第十四条 因实施检疫所需的搬运、开拆、取样、储存、除害处理以及车辆停留等费用均由调运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检疫检查
第十五条 景区南大门、北大门、西大门、东大门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进入景区的应检物品,以及可能装载应检物品的交通工具,依法实施检疫检查。
第十六条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检查公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文明检查。受检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景区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等管理部门应协助景区林检站做好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凡积极宣传和执行植物检疫规定,在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现、控制、除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以及发现违章调运行为,及时向景区林检部门举报者,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林检站依法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从景区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夹带有松木的制品进入景区的;
二、未经报检、补检或未经检疫,擅自引进、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
四、擅自开拆已被景区林检机构封存、贴封的包装物,或私自调换包装铺垫材料的;
五、妨碍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疫检查或监督管理的,以及强行通过检疫检查站或以其它方式逃避检疫检查的;
六、运输经营者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七、有其他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
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景区林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景区林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景区林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发布的《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关于《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少于30天的情况说明
2020年10月20日,《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同时,向景区各相关单位发文进行征求了意见。意见稿由黄山管理会园林局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前法规以及景区资源保护工作要求,对其中相关较少部分进行了调整。考虑文中实质部分修改较少,且多为科学化、合理化,涉及对象均为景区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故要求11月5日前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
2020年10月21日
结果反馈
《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一个月,共收到文件反馈2份,其中,景区交通局反馈无意见,景区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及修改反馈如下:
一、标题《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应修改为:《黄山风景区森林生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仅对森林植物进行规定,而《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不仅规定森林植物方面,还规定其他方面如动物、微生物。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对黄山风景区森林植物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其他林业有害生物”,办法标题不做修改。
二、第三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是景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改为“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园林局是景区林业生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应的第四条和第十九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也应改为“林业生物检疫人员”。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主要是指防止人为传播的法定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害森林植物的病虫,包括真菌、病毒、细菌、昆虫等有害生物。这是其生物学定义;第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对林业生产构成严重危害性和威胁性,这是其生态经济学定义;第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法定的病虫,由有关的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这是其法学定义。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本条不修改。
三、第五条第三项“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等”建议修改为:“乔木、灌木、花卉、药材、进口果品等”。虽然《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也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规定,但我认为“果树”是多余的,“果树”不是乔木就是灌木,果品可能是木本果品也可能是草本果品,如草莓、香蕉、瓜类等都属于草本果品。我们认为要对常规果品实施检疫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本条不修改。
四、第五条第四项“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和包装箱等木制品”建议修改为:“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工艺品和包装物等木制品”。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各类家具、办公用具、工艺品和包装物等木制品”。
五、第八条建议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景区外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景区外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六、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凡积极宣传和执行生物检疫规定,在发现、控制、消灭森林生物检疫对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以及发现违章调运行为,及时向森检部门举报者,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同第二条建议,本条不修改。
七、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本条建议,我站拟修改为:当事人对景区林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景区林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黄山风景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2020年12月7日